在保险期间内,在保险合同列明的保险标的坐落地址范围内,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,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: (一)火灾、爆炸、雷击、暴风、龙卷风、洪水、暴雨、雪灾、雹灾; (二)空中运行物体的坠落; (三)操作工人、技术人员过失或恶意行为; (四)操作工人、技术人员操作不当、技术不善; (五)锅炉缺水、过烧、压力容器超温、超压、充装过量; (六)物理性、化学性爆裂。 由于以上所列各项原因,造成第三者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,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,保险人亦在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。 保险事故发生后,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、合理的费用,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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